上班时间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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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妈妈上班时间回家哺乳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认定是工伤,公司却说不属于工伤。近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用人单位:不认可人社局工伤决定

2019年6月,周某产下一女。12月初,尚处于哺乳期的周某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归程途中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2020年7月,周某向江宁区人社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8月27日,周某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对此结果并不认可。10月19日,该公司将区人社局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人社局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回家哺乳是否是“上下班途中”?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周明)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上班时间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2019年6月生下女儿,至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上海某服饰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周某在上海某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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