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保障民警人身安全
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增设了“袭警罪”
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近日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
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
袭警案一审宣判
判处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警徽不可辱
警威不可欺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7日晚,民警孙某、辅警马某等三人,在蓟州区某村,设点执行酒驾查处任务。20时许,民警、辅警在对一辆轿车进行拦检时,该车副驾驶人员王某突然下车,无故将手持酒精检测仪的马某推倒在路旁的土沟内。
民警孙某及另一辅警二人立即对王某采取控制措施。其间,王某对民、辅警进行拳杵、蹬踹。后经鉴定,马某构成轻微伤。公安蓟州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督审支队、杨津庄派出所联合取证。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将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推倒在沟里,殴打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构成袭警罪,被批准逮捕。王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为时已晚。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首次针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
”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对袭警等侵害民警执法权威的
违法犯罪行为
将坚决依法严厉惩治、绝不姑息
请广大群众自觉配合
执法执勤民警的工作
切勿因一时“脑热”
令自己追悔莫及
来源:平安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