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阳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
转自: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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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废旧家电,卖
不用的儿童玩具,能卖
不穿的旧衣物,也能卖
不常用的银行卡,还想卖
NO
银行卡不能卖
如果收购者利用该银行卡
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出售者可能会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20年中旬,被告人张某斌通过朋友崔某了解到,将银行卡卖给境外网络违法犯罪团伙,每套银行卡(包括电话卡一张、一张绑定该电话卡的一类银行卡,并将银行卡开通网上银行、开通U盾、提供办卡人的身份证信息)每月大约可以获利2000-3000元。看到“商机”的张某斌便让被告人孙某按照“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出售给了崔某,非法获利共计7000元。后经核实,孙某通过张某斌出售的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团伙在某诈骗案中进行赃款转账。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斌、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此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
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不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
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
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避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拒绝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