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并获取非法所得,这种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1000 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3日,张某甲、林某(均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合谋,拟利用一套GOIP(俗称多卡宝、网关)通讯设备,在泉州市泉港区等附近海域,为他人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并获取非法所得。2020年4月7日,张某甲伙同张某携带上述设备到泉港区,与林某会合。经踩点,2020年4月9日,张某甲与张某通过租赁他人船只,在惠安县海域利用该设备及非法获取的电话卡,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操作。2020年4月10日,张某利用该设备及经林某介绍非法获取的电话卡,在林某甲提供的泉港区某商住楼内,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操作。当时中午,张某、张某甲、林某被查获。经查证,张某甲、张某在上述期间通过上述设备,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拨打电话 700 多次,其中,被害人陈某、罗某、王某通过上述电话被电信诈骗共计 24538 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然伙同他人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