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天津市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据天津市住建委网站消息,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天津市住建委、央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近日发布《关于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组成。
通知明确,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根据商品房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此外,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同意拨付的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
通知还称,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并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通知要求,监管账户的银行实际余额与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误差情况。
通知提到,各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对于已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监管银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进行追偿。(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