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讯 外汇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汇处〔2021〕43号)显示,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存在“通过非法从事外币、人民币兑换的经营者买卖外币”的违法事实。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86万元人民币罚款。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显示,北京克运物流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天津克运集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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