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体保险,为什么拒赔那么多!

这是我在2021年的第117篇原创文章。

2020年3月18日,天津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唐某等人在渤海人寿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20年3月28日,被保人唐某在工作时意外受伤,当天被送往医院治疗,累计花费41600元。

当投保公司申请理赔时,

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保险金

说实话,刚投保的第十天就发生上万块钱的理赔,如果我是保险公司,我也会随便找个理由拒赔......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的拒赔原因:天津xx派遣公司在为唐某投保时提供的劳务合同并非唐某本人签署,因而保险公司认为投被保人之间不存在保险利益。

说直白点就是,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公司没有给唐某投保的权利。

这也是我在处理团体意外险纠纷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保险公司总会想方设法地去寻找拒赔理由...

那人力公司真得没有给唐某投保的权力吗?并不是!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也就是说,只要员工同意企业为他配置保险,那双发之间就真实存在投保关系,保单的存续不再以劳动合同是否存在为依据了。

显然,保险公司这敷衍的拒赔理由并不成立,最终被判全额理赔。

做了上千万的理赔后,这里和大家聊些题外话。

其实团体保险的理赔规则和个人保险的理赔规则有着非常大的不同。

团体保险(包括团体意外险和团体重疾险)的理赔会综合考虑投保公司的保费情况以及历史理赔情况。

如果企业所交保费少而理赔又多,那保险公司很可能找各种理由拒赔甚至来年直接拒绝该企业再次承保!

所以买了企业团体保险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团体保险绝对不是长久稳定之计。

避免过于依赖团体保险,咱们在健康的时候一定要另外再配置个人保险!

以上,有问题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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