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丽区某业主大会将违约的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物业公司给付活动经费39600元,但因业主大会没有做好一件重要的事情,起诉阶段便被法院驳回。
据介绍,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31日签订《天津市物业住宅服务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按照实收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向原告给付活动经费。但是,被告却未按此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于是原告起诉。东丽区法院经审查认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同时履行相应义务。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本案中,原告某业主大会起诉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按照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1%支付原告活动经费,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提起的本次诉讼,经上述比例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