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建委近日发布《市住建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于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全面开展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网签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社会服务能力,方便房屋买卖双方网签或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及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现就网上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网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经纪机构网签管理工作。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负责经纪机构网签工作的推动和网签系统的管理。各区住建委负责辖区内经纪机构网签工作的业务指导及监管工作。
二、取得《营业执照》且具备两名以上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完成登记的从业人员的经纪机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具备签约场所和符合网签系统技术要求的计算机及打印机、身份证读卡器等电子设备。
三、经纪机构申请开通网签功能的,应向开展业务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交《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签功能申请书》以及该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各区住建委结合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经纪机构开通网签功能。
四、经纪机构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时,应查验委托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有关资料,并将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号录入网签系统进行匹配核验,凡通过核验的方可网签服务合同并发布房屋出售信息。
对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信息,经纪机构应向买受人明示;对正在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补发或已办理查封登记等被依法限制转让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五、凡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屋,应由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应认真核对买卖双方出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材料。凡买卖双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经核对信息有误的,不得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经纪机构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买卖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网签协议。
七、经纪机构工作人员为买卖双方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时,应按照买卖双方真实意思准确录入协议相关信息。买卖双方应对录入的协议信息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双方在打印的买卖协议上签字盖章后,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方可将网签协议提交确认。经纪机构工作人员未经买卖双方同意,不得擅自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不得以逃避税收、资金监管,或骗取银行贷款等为目的,协助买卖双方隐瞒或虚报实际成交价格。
八、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提交确认前,买卖双方需对协议信息进行修改或删除的,可由经纪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办理。网签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提交确认后需修改或删除协议信息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买卖双方需对买受人、房价款及房价款交付等重要信息进行修改的,应持已签署的协议和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退还已交付的房价款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收回已签署的协议并销毁,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信息,买卖双方再重新网签存量房屋买卖协议。涉及修改收款账户信息的,按照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办理。
(二)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已签署的协议需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区不动产登记大厅书面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通过网签系统删除原协议。
单方办理删除网签协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及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已签署协议的书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九、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通过网签系统上报《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买卖业务记录表》。
十、开通网签功能的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网签系统使用说明正确操作,不得利用网签系统从事与网签业务无关的工作。
十一、 区住建委要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8号)等规定,依法查处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期间关闭网签系统端口,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网签资格。
十二、本通知自2021年12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天津市住建委
新媒体编辑 姜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