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网讯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日前就调整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发布了通知。
在伤残津贴方面,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78元、二级伤残168元、三级伤残158元、四级伤残148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在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方面,2020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045元、二级伤残3869元、三级伤残3693元、四级伤残3517元。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2020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3元,最低发放标准170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发放标准1277元。
此外,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日期从2021年1月1日起。( 天津工人报记者 高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