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该院近年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等诉某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及《行政复议决定书》案
基本案情
王某等八人为某区镇底商业主,在该处经营多年。2015年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处房屋进行征收,并出具《关于住宅及底商房屋的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征收部门为某区房地产管理局(现为某区住建委),征收实施单位为某镇人民政府。2018年9月,某区人民政府分别对八原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某等八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某等八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八原告之所以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是现有的补偿数额无法购买到合适底商,使其能够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大调解力度,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反复做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推动下,通过协调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优惠价格方式,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最终八原告全部自愿撤回起诉,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详细了解行政拆迁的背景和相关乡镇的民情,在全面掌握拆迁政策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做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调解工作,争取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行政争议最终实质性化解,维护了一方平安和社会稳定。
案例二
贾某与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撤销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基本案情
贾某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所使用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这一事实与其在2018年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承诺的“申请人已知晓《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内容,承诺已取得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并对其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负责”的信息不符,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并送达《行政处理决定》贾某签收。贾某不服,向市监委提出行政复议,市监委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理决定》,后贾某提出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上诉到法院后,合议庭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对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后贾某认可行政处理决定,自愿履行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表示将加强普法和释法工作,处理结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