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极具危险性
未经许可
生产、运输、存储、销售和燃放
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但偏偏有人要以身试法
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近日,分局持续加大烟花爆竹清剿力度,连续查处2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查获违法嫌疑人2名。
11月2日,特警支队民警在贸易开发区集市巡逻时,发现一商铺内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现场收缴非法烟花爆竹9箱。经询问,违法人员王某主动交代了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量礼花弹并储存于商铺内的事实。目前,王某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
11月3日,北淮淀派出所组织社区民警在开展巡逻防控和宣传防范工作中发现,辖区一村民李某家中存储烟花爆竹近一百箱。经询问,违法嫌疑人李某无存储危险物质相关资质,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若是对“禁燃令”置若罔闻,将受到如下处罚!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该义务,并发生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罚款;指定顾客购买并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编辑:赵铭泉 李建超
核发:崔冰冰
来源:特警支队、北淮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