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
我们正式进入十一月
又有一批新的政策法规将实施
这些新规您要了解
天津新规
11月1日起,天津正式供热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全市人民温暖过冬,按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气象综合会商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2021-2022采暖期于2021年11月1日零时起正式供热,达标运行。
天津职工将有两笔补贴到账
自2007年开始,无论是否享受集中供热,在每个采暖季节,用人单位还应为职工每人发放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另外,从2008年起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这两项补助发放时间在11月15日至明年3月15日期间。
天津发布电动车充电新规
共用走道、楼梯间等处禁停电动车
日前,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天津市消防条例》,将于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换电设施。禁止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天津这些医疗机构将新增
中医药科室
日前,《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提出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国医堂。
天津行政调解将有规可依
《天津市行政调解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共39条,用于规范行政调解活动。
天津司机注意
外地车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
2021年11月1日起,“外地车限行政策新规”将在北京正式实施,外地车辆进京证限行区域扩大,只要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就需要办理进京通行证。此外,二环(含)内全域将实行外地车禁行政策。
天津学子注意
2022年高考11月1日起报名
2022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将于2021年11月1日开始。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我市常住户籍,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同时开启报名的还有天津艺术类专业市级统考和体育类专业市级统考。
天津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日前,《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乡村振兴格局,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
天津出台全国首部
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
日前,《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碳达峰、碳中和”省级地方性法规。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施行
日前,《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本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应当坚持创新驱动、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安全可控、系统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变革。
天津发文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
日前,《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全国新政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保护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
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工资保证金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望破解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全国统一规范,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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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