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检关注|“三个规定”特辑·朋友这个忙,帮还是不帮?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

为进一步宣传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丽检新媒体工作室制作推出“三个规定”照片电影特辑,检察官实力出镜,通俗的故事情节、丰富的画面,展示面对过问、干预工作时应该如何处理。

吴强和赵兴本是大学同学,两人同学聚会上重逢,互通联系方式。最近,赵兴心事重重,这天他拿起电话准备联系这位老同学,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我们一起看看吧~

某大学毕业生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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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天,赵兴主动联系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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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立即填写三个规定相关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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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根据《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下列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如实、及时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适时报告。

(一)在司法办案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案情,转递涉案材料,打招呼说情,或者干预、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谋求关照,或者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的;

(三)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有关项目、工程的投资决策、承发包、资金使用、物资采购等情况,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干预、插手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的;

(四)在监督执纪中,直接或者请托他人过问内部监督、巡视巡察和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初核立案、性质认定、审查调查组组成等情况,帮助被审查人传递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响干预的;

(五)其他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形。

来源: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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