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成天津律所律师告诉你,离婚后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离婚后探视权可以由夫妻双方通过协商决定,对于探视的次数和时间做出说明,并且一定要约定清楚,避免日后由此引发矛盾。有些夫妻在离婚后,因不满另一方某些行为、便不让另一方探望孩子;而另一方则以不让见孩子、我就不付抚养费的方式对待,最终不但激化了双方矛盾,也伤害到了与孩子之间的感情。遇到类似情况,各方该如何行使各自的权利?本期结合民法典,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我见孩子,怎么办?

首先需要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夫妻一方坚持离婚后不让探望孩子,无法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由于离婚不让探视孩子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

在夫妻就孩子探望权达成协议或者法院就探望权做出判决的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坚持不让探视孩子,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将孩子强行带走吗?

“强制执行”探望权,是由法院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而非强行将子女带走、对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行使探望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行使探望权,应明确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是可以对此进行协商,签订协议,对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等做具体、细致的安排。如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探望方案时,一般会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原则。

但要注意的是,行使探望权应尊重子女的意愿。子女明确拒绝被探望的,法院会结合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能力判断是否系其真实意愿,并了解其中原因,经与父母沟通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能会减少探望次数或裁定中止探望。

问题二:对方不付抚养费,能否不让其探望孩子?

不能。对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正确的做法是代子女提起抚养费纠纷之诉。同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使无法见到子女,也不能采取不支付抚养费的方法“惩罚”另一方,而应按上面提到的方式,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哪些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对孩子的探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和《解释一》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一般包括:父或母患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有酒精依赖、吸毒、赌博等恶习,或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或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偷窃、诈骗、伤害他人等不良行为的,则足以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可由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

另外,现实中还有利用探望机会,劫持、强行带走子女,或者恐吓、骚扰、殴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等情形,此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注意保留证据,报警并要求做笔录。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确有证据证明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者对方的行为伤害到了自己,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探望权的中止只是暂时停止探望行为,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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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

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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