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分别判处二被告人胡某、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左右,被告人胡某、漆某(在逃)、凌某租用宜春市宜阳新区的一块土地开办水泥制品厂,并于2009年初注册成立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水泥制品厂,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人胡某系经营者,股东是被告人胡某(占股25%)和漆某(占股25%)、谢某(占股50%),被告人邹某任厂长。同年谢某退出,凌某购买谢某的股份入股。宜阳水泥制品厂使用普通工业用电,用电容量为10KW。
2012年左右,被告人邹某在宜阳水泥制品厂北面开办一个小的水泥制品厂(以下简称小厂),被告人邹某任厂长,股东是被告人邹某和漆某、魏某,小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在供电部门开户用电,生产用电私自从宜阳水泥制品厂接用。
2016年,宜春市宜阳新区管委会对辖区的部分土地进行拆迁并给予补偿,其中包括被告人胡某、邹某等人开办的两个水泥制品厂租用的土地。被告人胡某、邹某和漆某等人为骗取拆迀补偿款,商议由被告人邹某去办理小厂虚假的营业执照,同时为两个水泥制品厂办理虚假的用电容量证明。被告人邹某根据漆某和被告人胡某的授意,通过路边电线杆上的办证传单联系到“办证人员”(身份待查),为小厂办理了名为“宜春某某水泥制品厂”的虚假营业执照和用电容量为1OOKW的虚假用电证明,为宜阳水泥制品厂办理了电容量为300KW的虚假用电证明。之后,被告人胡某、邹某等人将上述虚假营业执照和证明提交给宜阳新区拆迁办,共骗取用电容量拆迁补偿12万元,其中宜阳水泥制品厂用电容量拆迁补偿9万元(实际只能补偿3000元),小厂用电容量拆迁补偿3万元(实际无补偿)。
经鉴定,被告人胡某、邹某等人提供的电容量证明材料上所加盖的公章拓印为伪造。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邹某退还9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胡某、邹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退回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