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民法典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理解《民法典》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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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规定,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天津高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遗嘱有效 大姑姐告弟媳胜诉(图1)

被继承人王某、张某生育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子女。王某、张某去世后,张某三随即去世,张某三应继承的父母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赵某及两个子女继承。张某住院期间于2019年10月31日,将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及张某的两个弟弟叫到病房,由张某的两个弟弟作为见证人,经案外人录像,张某口述表示将其名下的房产于过世后留给长女张某一,张某一根据该录像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张某名下的诉争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录像内容,录像现场有立遗嘱人张某及两个见证人的肖像,各方当事人均认可录制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可以确认录制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该录像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

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并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录像遗嘱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确认了张某一应继承的诉争房产份额。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例是涉及民法典中新遗嘱形式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一审法院正确适用《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案情对遗嘱有效性进行合理认定,充分尊重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

感情破裂 这对夫妻被准予离婚(图2)

徐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及徐某患病发生矛盾,双方自2019年8月分居至今,婚生女随刘某生活。2019年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判决驳回其诉请。徐某于2020年7月3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于2020年9月2日上诉于二审法院,均被判驳回诉请。2021年4月9日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判决认为,徐某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需要照顾,但刘某未能尽到扶养义务。徐某曾于2019年10月25日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遂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本案是因感情不和离婚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典型意义:

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不具备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犯重婚罪 男子赔了夫人又折兵(图3)

王某某原户籍为天津市某村。2001年,王某某与妻子翟某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王某某通过其他途径在山东省办理新的身份证号码并落户。2015年在其与妻子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再次用新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人以夫妻名义在天津共同生活。2017年,王某某所在村拆迁,与他分居多年的翟某某听到消息后返回村中,发现其重婚事实。同年因犯重婚罪,王某某被判处刑罚,王某某与翟某某调解离婚。2021年1月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在与翟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以山东省的户籍信息与赵某在天津市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7年王某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赵某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要求确认与王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确定双方非婚生子由赵某直接抚养。王某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双方的婚姻无效,给赵某的身心造成了伤害,赵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王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内容。本案中,王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已婚事实与赵某登记结婚,其重婚行为构成犯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同时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因此赵某主张确认婚姻无效并要求王某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案适用《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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