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环境资源审判方面不断探索,找准工作结合点、着力点,不断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11月10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季红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中院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20年6月,某公司未按规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给专业机构,而是私自将40余桶危险废物交给没有资质的王某处理,并约定支付报酬1000元。当日,王某在本村水塘岸边倾倒危险废物时被村民举报。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某公司、王某与武清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申请一中院进行司法确认。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进一步审查。如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法庭将依法进行公示并确认协议有效。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实施以来,一中院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在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正确处理意思自治与司法确认关系,提高生态环境损害纠纷化解效率,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资源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