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情侣间有经济上的往来
是再平常不过的事
但分手后
前任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支出
这就是一件令人糟心的事了
2017年5月份,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的周军(化名),通过办理保险业务认识了天津市的孟丹婷(化名)女士。自初次见面后,两人多次联系,互生情愫。同年7月,孟丹婷前往南京与周军见面,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此后,双方多次前往对方城市见面约会。
(图源网络)
判决书中显示,两人在一起后,常常结伴奔赴各地旅游。2018年3月,二人前往台北旅游,10月,前往长沙旅游。2019年2月,两人前往日本旅游,3月前往香港和澳门旅游,5月前往深圳和香港旅游,9月前往塞班岛旅游。2020年1月,又前往新加坡旅游,此外,两人还前往上海、北京、天津、扬州等地旅游。周军也曾携亲友来北京旅游,由孟丹婷陪伴及支付费用。二人在交往过程中互相转账,共同支出消费。
因在旅游方面巨大的花销,加上大大小小多项开支,周军在恋爱中一共花费了1877202.64元。周军还称,恋爱期间,他还买了一个价值81099元的钻戒赠与女方。
(图源网络)
周军认为:
孟丹婷认为:
周军给自己多次转账的钱款并非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婚约彩礼”,而且两人也没按照习俗订立婚约,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用于旅游等各项开支,不应属彩礼的范畴。周军提供的图片及订单无法证明自己实际收到钻戒。而且,即使自己收到了钻戒,他也没有证据证明钻戒是基于婚约给付的彩礼。
法院一审认定:
虽然原、被告交往过程中互有经济往来,开支较大,但原告主张的经济往来的转账等款项为婚约彩礼,要求被告返还,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因不满一审结果
周军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周军称涉案戒指是
“对女方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
而1877202.64元转账款项是
“女方向自己借的钱”
应予返还
孟丹婷表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和周军存在婚约关系,男方赠与的财产大部分已经消费。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自己也向周军进行了高额转账,认为周军在分手后索要恋爱期间的支出,违反了公序良俗。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军对于戒指交付孟丹婷的事实,仍无充分证据证实,且其主张转账款项是借款,证据亦不充分,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二审一并驳回。周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恋爱的时候你侬我侬
“我的就是你的”
分手的时候
“你拿的都是我的”
闵晓法提示
若恋人之间没有赠与财产的打算
一旦涉及金钱往来
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
一定不能怕“丢面子”
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
面临无法举证的困境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