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在明知处于海洋伏季休渔期的情况下,驾驶船只到达深沪湾附近海域使用禁用的捕捞渔具地笼捕获螃蟹、鳗鱼等水产品若干,并导致部分鱼类死亡。经鉴定,胡某对海洋渔业资源造成损失达13000余元。
2021年10月26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并适用“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修复审判原则,责令胡某购置相应价值的鱼苗放流至海域,履行增殖放流义务。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胡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服判并委托其家属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其家属与育苗公司签订购苗合同。
2021年11月4日,石狮法院与石狮检察院、石狮农业农村局、泉州海警局石狮工作站等部门及胡某家属来到石狮祥芝中心渔港,现场对鱼苗清点、检验、放流。此次增殖放流活动共放生35000尾体型适中、质量较好的黑雕鱼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