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去年,贾刚(化名)在天津市某区承揽了平房民宅工程,郑峰(化名)是贾刚雇来的工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一天早上,郑峰与贾刚等人在施工现场开始吊装房梁,贾刚在现场负责指挥,并在房顶固定房梁,郑峰和另一名工人在地面负责把房梁的绳索加固好。当第二个房梁吊到房顶停落后,房梁头向下翻了180°,坠落地面直接砸到郑峰头部,造成郑峰重度颅脑损伤,四肢肢体瘫痪。
后来,郑峰将贾刚起诉至法院,诉称原、被告是雇佣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其它费用,共计180余万元。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对原告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郑峰重度颅脑损伤,构成一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施工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应由雇主提供,雇主负有对施工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本案中,吊装的房梁在房顶停落后,施工人员应该做到安全处理,不能让房梁坠落地面。而房梁却坠落地面砸伤原告,原告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贾刚赔偿原告郑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6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目前在劳务关系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其中存在提供劳务者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对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对于接受劳务者来讲,一方面要组建专业用工团队,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保险,对提供劳务者予以专业保障,在事故发生后,可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赔偿压力。另一方面在用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安全措施要到位,并及时提醒。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遵守约定,具有防范意识,并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害发生。
来源:山东商报山东高法
劳动法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