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菏泽巨野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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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孩子,是夫妻双方应尽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并且抚养义务不随夫妻双方离婚而免除。夫妻双方不离婚,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会怎么判?近期,巨野法院永丰法庭(少年法庭)审结了一起原告吕某甲、吕某乙诉被告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由来
被告吕某系原告吕某甲(女,现年11周岁)、原告吕某乙(男,现年9周岁)的父亲,与马某某于2010年1月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2021年6月,马某某作为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吕某某支付二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各项费用10万元(暂定)。诉称被告于2019年去上海工作至今,对二原告不管不问,二原告法定代理人独自抚养二原告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抚养费。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王汝景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直未能达成和解。因此,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从公安机关调取处理二原告法定代理马某某与被告的出警处理材料,法院认定,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因生活琐事,自2014年至2021年期间,相互起诉离婚5次之多,均以双方和好自愿撤回起诉结案。在2021年5月被告吕某某撤回了对马某某离婚诉讼请求后,双方发生纠纷,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马某某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二原告在2020年5-6月份时曾与被告共同生活过,被告于2021年3-6月份向原告吕某甲及马某某支付现金1200元。2021年5-8月份,被告与马某某因二原告的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并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10万元(暂定)。
法院判决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结合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自2019年以来,对二原告不管不问,未履行抚养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义务。夫妻不离婚,可以起诉索要一方应承担的子女抚养费,但有条件限制,通常是指对方在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并不是无条件无理由的索要,更不是作为离婚前,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手段。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归根结底系家庭矛盾而引发,理性处理解决问题才是根本,不要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让孩子成为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