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
接触交往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法发〔2015〕26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司发通〔2021〕6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从严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健全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沟通交流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和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扎紧制度笼子,堵塞风险漏洞,切实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二、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
(一)法官、检察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案件办理中应当做到:
1. 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规定,保证案件办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2.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对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情形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3. 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律师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为律师安排会见、阅卷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
4.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安排工作事务,遵守约定时间;
5. 严格执行公开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6.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查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
7. 遵守法官、检察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法院、检察院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8.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二)严禁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1.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
2. 接受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过问、干预或者插手其他法官、检察官正在办理的案件,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为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私下会见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牵线搭桥;非因工作需要,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递涉案材料;向律师泄露案情、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违规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专家意见;
3. 为律师介绍案件;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索取或者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者其他利益;
4. 向律师或者其当事人索贿,接受律师或者其当事人行贿;索取或者收受律师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向律师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接受律师吃请、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安排;
5. 非因工作需要且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举办的讲座、座谈、研讨、培训、论坛、学术交流、开业庆典等活动;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输送的相关利益;
6. 与律师以合作、合资、代持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隐名合伙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显名或者隐名与律师“合作”开办企业或者“合作”投资;默许、纵容、包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放贷收取高额利息。
7. 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律师行为规范
(一)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做到:
1. 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 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3.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法律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约定的时间;
4. 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与案件办理,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5. 在庭审活动中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权威;
6. 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支持法官、检察官依法、公正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权,依法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等疏导稳控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7.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8.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二)律师除严禁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相关的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外,还不得以下列方式请求法官、检察官违法办理案件,妨碍司法公正:
1. 请求违反规定受理案件;
2. 请求违反规定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3. 请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
4. 请求违反规定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
5. 请求违反规定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6. 请求强迫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7. 请求违反规定指定鉴定、评估等机构;
8. 请求违反规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9. 请求滥用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对案件暂缓、中止、终结执行或者恢复执行、不执行;
10. 请求违反规定追加、变更诉讼主体、被执行主体;
11. 请求违反规定执行第三人、案外人的财产;
12. 请求违反规定代领当事人的案件标的款物或相关费用;
13. 请求向上级机关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14. 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请托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报告审核机制。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在离任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律师协会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严格审核并征求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意见。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不予核准执业。律师事务所接收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本所实习、执业或担任“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备。
(二)联合排查机制。市司法局会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立全市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信息库,每季度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法院、检察院依托相关信息库,对接立案、办案系统,定期排查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和代理案件情况,加强对离任人员违规担任案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甄别、监管,做好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回避工作。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律师管理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随机抽取案件与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三)动态监测机制。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办理案件动态监测机制,依托法院、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和律师管理平台,对法官、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由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代理达到规定次数的,启动预警机制,要求法官、检察官及律师说明情况,除非有正当理由排除不正当交往可能的,依法启动调查程序。需要启动预警机制的期限和次数,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各自实际分别予以明确。
(四)禁业公示机制。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律师执业证书上标注法律规定的禁业期和禁业范围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律师类电子执业证书”验证系统推送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遇有违规情形系统自动弹出提示信息予以预警。
(五)线索移送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各职权范围内办理案件涉及法官、检察官、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线索,及时相互通报信息,移送问题线索材料,依法调查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线索移送方反馈。
(六)正当交往机制。搭建公开约见交流平台,法官、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在工作时间、公开场合与代理律师进行正常见面沟通,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法官、检察官与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的,法官、检察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报告,并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律师应当在三日内向律师事务所书面说明情况。
(七)双向互评机制。组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以参加座谈会、填写调查问卷、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听取对自身业务建设、队伍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有律师参与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就司法礼仪、纪律作风、业务能力、履职尽责等进行相互评价,主动接受监督。
(八)同堂培训机制。共同组织开展同堂培训、研讨会、辩论赛等活动,共建线上法律知识库,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强化法律适用研究,交流案件办理经验,共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高度重视,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党委(党组)主抓,领导带头,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以上率下,切实把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落在实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院、检察院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社会交往行为的日常监督和离任人员的教育管理,防止离任人员违规从事律师职业,严禁法官、检察官接受利益输送或者谋取、索取不正当利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强化政治引领,严格指导监督,教育引导律师自觉规范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接触交往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加强权利保障。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切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四)依法依规处理。法官、检察官违反规定,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与法官、检察官不正当接触交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给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实习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实习的,参照适用《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不得参与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的相关诉讼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四级高级及以上法官、检察官,四级高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以上相当职级层次的审判、检察辅助人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辞去公职或退休的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在离职二年内,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检察院管辖地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
(二)法院、检察院退休人员在不违反相关从业限制规定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从事律师职业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规定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出法院、检察院,不再保留机关的各种待遇。
(三)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1年11月1日
本文供稿:律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