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际科学院组织发布声明,核可由中国天津大学和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牵头、多国科学家共同研讨达成的《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以下简称《天津指南》)。
《天津指南》倡导负责任的生物科研,鼓励各国政府及科研机构加强监管和自律,以促进生物科学造福人类,同时防止其被滥用。《天津指南》包含10项指导原则和行为标准,从科研责任、成果传播、科技普及、国际交流等多个环节倡议提高科研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国际科学院组织鼓励其生物安全协会成员科学院和其他科学组织积极传播《天津指南》,并确保将其纳入各个国家和机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行为准则。原文如下:
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
生物科学领域的进步给人类带来福祉,但亦可能被滥用,特别是被用于发展和扩散生物武器。为弘扬负责任的文化,我们鼓励所有科 学家、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将《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的内容纳入其相关实践、章程和法规中。最终的目标是在不妨碍生物 科研成果产出的同时防止滥用,这既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一脉相 承,也有利于促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一
道德基准
科学家1应尊重人的生命和相关社会伦理。他们肩负着特殊的责任,要通过和平利用生物科学以造福人类,要弘扬负责任的生物科学文化,要防止滥用生物科学,包括避免生物科研破坏环境。
二
法律规范
科学家应了解并遵守与生物研究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法律文书及行为规范,包括禁止生物武器。鼓励科学家及专业机构为推动 建立并完善相关立法作出贡献。
三
科研责任
科学家应提倡科学诚信,努力防止不当行为。应认识到生物科学有多种潜在用途,包括可能被用于发展生物武器。应采取措施,防止生物制品、数据、专业知识或设备被滥用并产生消极影响。
四
研究对象
科学家有责任保障人类和非人类研究对象的权利,并在充分尊重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基于最高的伦理标准开展研究活动。
五
风险管理
科学家在追求生物研究效益时,应识别并管控潜在风险。在科学研究的全过程当中,应考虑潜在生物安全关切。科学家及科研机构应 建立预防、减缓和应对风险的监督机制和操作规程,并致力于构建生物安全文化。
六
教育培训
科学家应与相关行业协会一道,努力维持业务精湛、训练有素的各层级科研人员队伍。研究人员应精通法律法规、国际义务和准则。相关教育和培训应由包括社会和人类科学在内的跨领域专家来实施,以便研究人员更深刻地理解生物研究的影响。科学家应定期接受科研伦理培训。
七
成果传播
科学家应意识到,他们的研究如被滥用可能引发生物安全风险。为此,传播研究成果应平衡兼顾效益最大化和危害最小化,既要广泛 宣传研究的益处,又要最大限度减少发布研究成果的潜在风险。
八
公众参与
科学家和科学组织应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公众对生物科技的理解和关心,包括了解生物科技的效益及风险。应向公众澄清事实、释疑 解惑,以保持公信力。研究人员及研究机构应倡导基于和平性质和伦 理规范开展生物科学应用,共同努力防止滥用专业知识、工具和技术。
九
监管责任
研究机构、出资机构及监管机构等应了解生物科研被滥用的风险,并确保在生物科研的各个阶段,专业知识、设备或设施不被用于非法、有害或恶意的目的。应建立适当的机制和程序,监测、评估并减缓研究活动及成果传播中潜在的薄弱环节和威胁。
十
国际合作
鼓励科学家及研究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共同致力于生物科学的和平创新和应用。应加强学习与交流,分享生物安全最佳实践。积极提供专业知识与协助,以应对生物安全威胁。
总之,《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遵循《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主要致力于防止生物科研被滥用和误用。通过采纳和实施《科学家生物安全行为准则天津指南》,所有科学家、科研机构及专业组织可提升其生物安全水平,将相关风险及危害降到最低。
1 本文所指“科学家”广泛指代生物科学各领域从业人员,包括出资、教育与培训、科技研发、项目规划、管理与监督、成果传播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