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治理网络空间 司法保障健康发展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职责。近年来,一件件网络犯罪案件的依法审理,有力维护了网络安全和秩序,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涉及网络空间司法保障案例,以期提醒广大群众在互联网空间要诚信守法,不可抱有侥幸心态涉足法律灰色地带。

赏金托管交易担保

双方纠葛无关平台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何欣

2019年12月1日,左某登录“猪八戒”网发布定制聊天室软件的项目,并将12000元项目开发费用交由“猪八戒”网的运营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赏金”托管。同日,左某选中坤渔公司作为开发定制网站软件的服务商,双方在线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

在坤渔公司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左某与坤渔公司发生争议。左某向猪八戒公司发起维权,要求全额退款。猪八戒公司核实后认为,左某与坤渔公司均存在一定责任,坤渔公司已进行了部分工作,处理结论为左某应向坤渔公司支付部分款项。但左某不同意支付并要求全额退款,被猪八戒公司拒绝。左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猪八戒公司返还托管的软件定制开发费12000元。

重庆市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典型的一方居间促成另外两方合同成立的模式。鉴于左某与坤渔公司之间的合同状态、责任承担尚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为维护托管赏金的合同目的和交易安全,尊重该类交易的交易习惯,左某应当先行解决与坤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无权直接要求猪八戒公司返还托管的赏金。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结合互联网交易特有的模式特点,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准确认定互联网交易价金托管本质上是一种为交易双方“增信”的行为,具有担保的属性,明确互联网交易平台维持价金代管状态的权利和责任。法院秉持促进交易创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商事审判价值理念,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网络平台倒卖筹码

开设赌场构罪获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2015年底,林某光、余某浩共谋,由林某光出资20万元,余某浩负责具体实施,在网络平台中通过充值和提现方式兑换游戏筹码赚取差价,所得利益两人按比例进行分配。林某光、余某浩在山西省太原市租赁房屋开设工作室并招募业务员,通过“龙皇棋牌”“集结号”“850”等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采取一定方法使其账户处于游戏排行榜段位前列。行业内称此类工作室为“银子商”,即利用相较于网络平台更为划算的价格为相关人员提供充值、上分服务,相关人员赢得游戏分或者输分尚有剩余便会及时通过工作室提现、下分。案发后,林某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

城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光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金额统计方式与传统现实开设赌场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光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追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各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一审宣判后,林某光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但鉴于二审期间林某光等人亲友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强,赌客参与赌博便利,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法院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牟利手段等分析,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虚构项目大肆扩散

构成诈骗获刑罚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石苛蔓

2019年3月,张某宝、卢某晶等人共谋,通过虚构海外资产解冻的“大业勋章”项目进行诈骗,号称出资29元可以成为“大业勋章”会员,未来可得5万元,并组织人员将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群对外扩散。同年8月,张某宝与张某娟等人共谋继续利用“大业勋章”项目实施诈骗,张某娟联系崔某龙、王某影提供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用于收款并取款。

2019年9月,张某宝等人继续利用“大业勋章”项目实施诈骗,在微信群里发送信息:要获得5万元还需缴纳38元汇率差,要求每位参加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38元汇率差到崔某龙、王某影等人的微信账户。

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宝、卢某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某龙、王某影明知张某宝、卢某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以诈骗罪判处张某宝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40万元不等,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某宝等人继续退赔。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利用网络空间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被骗人数短期内呈几何级增长的典型诈骗案例。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诈骗活动,以小付出、高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不断扩大被害人规模。由于单笔金额小,又以虚假的海外民资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迷惑性极强,导致被害人根本没意识到被骗。

入侵系统非法牟利

认罪认罚从轻量刑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郭文飞

2017年以来,秦某峰利用“养鸡场”“25000”等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及客户端计算机共计123台,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门罗币”盈利。2017年9月25日,秦某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赔偿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800元并获得谅解。

丰都县人民法院经一审认为,被告人秦某峰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123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某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某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系非法入侵并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牟利,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的使用或取得,均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货币管理、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远程控制他人多台计算机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盈利,属于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领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破坏网络空间安全秩序。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老胡点评

目前,网络空间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和娱乐的重要领域,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成为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危害社会的“热土”。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变换手法和花样,利用网络空间的短板和漏洞,肆意侵占人们的财产、非法侵入和控制计算机系统,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因此,有关执法、司法部门应当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进一步压缩电信诈骗和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空间,不给心存侥幸者可乘之机。一方面,不同地区的执法、司法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提升防范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另一方面,通信、金融部门应加强监管措施,提高网络线路供应准入门槛,严格审核实名制放号、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等业务,加大对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防范打击网络空间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严格执法、诚信守法、密切配合,共同建设网络空间的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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