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检察机关
依法对彭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书记、主任彭三(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彭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区长,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区长,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上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检察机关
依法对郭鸿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原主任郭鸿(正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鸿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团委书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监管部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检察机关
依法对刘伟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辽宁省总工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刘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西检察机关
依法对李新元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原党组书记李新元(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元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新元利用担任柳州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柳州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来宾市副市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梧州市委常委、副市长,钦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辽宁检察机关
依法对方万斌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辽宁省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原副主任方万斌(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沈阳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方万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至2020年,被告人方万斌利用担任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光电信息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沈阳道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沈北新区政府副区长,沈北新区区委常委,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沈阳蒲河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征收拆迁、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