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天津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7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2020年6月5日,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提出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高,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的工作目标。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市有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律师工作实际制定。
三、制定《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相关工作,加快推进我市律师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律师行业规范诚信、健康发展。
四、《办法》中明确的重要举措有哪些?
答:一是以制度方式明确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的原则、实施主体、评价标准、管理措施、信用信息使用等内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同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二是将律师事务所内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时长作为加分因素纳入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量化标准,调动广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使命感;三是将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形与律师事务所信用情况挂钩,规定律师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但所在律师事务律所尚未达到依法追究责任的程度,由主管区司法行政机关酌情扣分。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答:《办法》共6章21条。分为第一章总则(4条)、第二章信用评价方式(2条)、第三章信用分级评价标准(3条)、第四章分级管理措施(6条)、第五章信用信息的使用(4条)、第六章附则(2条)。第一章主要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主体;第二章主要明确我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获取途径以及计分方式;第三章主要明确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标准和记分周期等相关内容,确定律师行业信用管理实行基准分1000分制,按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 AAA、AA、A、B、C五个等级,具体评分规则和记分周期按照《天津市律师事务所信用等级量化标准》和《天津市律师信用等级量化标准》执行;第四章主要明确了我市律师行业信用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不同信用等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相应的激励或惩戒措施;第五章明确我市律师行业信用信息的使用以及异议申请和处理等方面内容;第六章主要明确《办法》的政策解读部门以及《办法》施行日期。
六、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主要采取哪些保障措施?
答: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加强律师队伍诚信建设,坚持以信息化手段服务律师制度改革创新,提升律师诚信管理工作智能化水平,打造了集智慧查询、智慧服务、智慧管理、智慧应用为一体的“智慧律管”系统,构筑起律师行业智慧诚信管理应用体系,为律师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打下了坚实的数据基础。借助“智慧律管”系统将实现动态管理,以信息化手段助力我市律师行业规范诚信、健康有序发展。在《办法》运行实施期间,我局将持续加强意见建议收集工作,对公众关切的问题进行及时回应。
本文供稿:律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