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销售天津市分公司违法被罚 档案内容不完整等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1〕73号)显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放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档案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孙峥为上述违法违规事实的相关责任人。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天津银保监局对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对孙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合计2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天津银保监局关于孙峥任职资格的批复,2019年10月31日,天津银保监局核准孙峥的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人保销售公司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携手青岛地区多家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汽车经销商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总部设于山东青岛。人保销售公司于2013年9月取得全国性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质,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相关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公司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及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下为原文:

最新资讯

文档百科

CopyRight © 2000~2023 一和一学习网 Inc.All Rights Reserved.
一和一学习网:让父母和孩子一起爱上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