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未进站,乘客下车撞伤人,谁担责?

【案情回顾】

今年10月初的一天,市民钱某步行至某公交站附近候车。期间,一辆公交车没有进入站点就提前停车并打开了车门。乘客孙某没有查看车外情况,直接从本来只允许乘客上车的前门下车,结果将站在车旁的钱某撞倒,导致其腿部骨折。钱某向律师咨询:“我该向谁索赔呢?”

【律师评析】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李密认为,此案属于侵权案件,公交公司和乘客孙某负有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孙某未观察车外情况并从前门下车、公交车司机未进入站点就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这两个侵权行为导致了钱某被撞倒受伤,孙某和公交车司机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孙某未观察车外情况,故意从前门下车,这一行为直接导致钱某受伤,所以,孙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又依据《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公共汽车进出站点时不得在站点以外停车上下乘客。本案中,公交车司机尚未进入站点就停车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上下车,违反了前述规定,造成孙某下车撞伤钱某的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

但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公交车司机的上述侵权行为应当由用人单位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钱某可以向下车乘客孙某索赔大部分损失,向公交公司索赔小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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