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的李宝金,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宝金,1942年11月出生,1961年考入天津市公安学校干部培训班,后被分配到天津市公安局,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1993年7月之后,他任天津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1998年6月,李宝金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党组书记兼市政法委副书记,成为一个副省级干部。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巡视天津时,李宝金跟巡视组谈话时称“来天津你们想办什么事儿就找我,市长办不了的事儿我都可以办”,这句话引起了巡视组的怀疑。
后来,巡视组就找一个他很熟悉的老板问,那个老板说“那能办,你不给他办,他办你。”
2006年6月12日下午,李宝金被中纪委和天津市委有关领导宣布“双规”。
中央纪委经报请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宝金开除党籍处分。经查,李宝金在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政法委副书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受贿数百万元人民币;挪用巨额公款给他人使用,滥用职权,向外单位人员支出账外公款数百万元;违反财经纪律,私设账外账,涉及金额巨大。此外,李宝金还道德败坏,生活腐化。
导致李宝金落马的直接原因也与天津房地产商人王小毛有关,王小毛是他的情妇。
后来,原天津浩天集团董事长王小毛因犯受贿罪、偷税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认定王小毛与原天津检察长李宝金共同受贿165万元,其旗下公司偷税639.12余万元。
2006年8月27日,李宝金被免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11月27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以李宝金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对其批准逮捕。
2007年11月22日上午,沧州市中院对李宝金受贿、挪用公款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李宝金受贿24次,折合人民币562.93万元,其中索贿19次,索贿款项共折合人民币543.63万元;挪用公款1400万元。
2007年12月19日,沧州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李宝金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