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15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此后,甲银行与李某、秦某某及其他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上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疫情期间,乙公司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该笔贷款到期未还,甲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向甲银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要求各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天津一中院在审理该起案件过程中,充分注意到疫情对企业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和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积极发挥司法能动性,多次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乙公司分六期偿还本金,利息到期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圆满解决。
法官提示
该案是一起在疫情期间发生的中小企业金融借款纠纷。受疫情影响,不少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在诉讼阶段,由法院引导各方,在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由贷款企业拿出切实可行还款计划,促成调解,不仅可以让中小企业“喘口气”,缓解疫情期间融资困难,还保证了金融机构债权的实现,避免金融风险后续发酵。同时,中小企业也应吸取经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风险管控,提升抗风险能力。
通讯员:民五庭 高哲
责编:仇维
制作:李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