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四名被告人因销售假酒被判刑,并承担销售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3.3万余元。
2017年以来,南皮县的杨某某明知他人出售的是假酒,仍多次从天津市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十里香”“洋河”两种品牌系列白酒,并低价销售给南皮县的昝某某、东光县的胡某某、盐山县的宫某某。昝某某三人明知是假酒,仍然将酒在自己经营的超市或附近工厂加价销售给消费者。这些假酒销售金额共计34.5万余元,销售获利9万元。
经鉴定,涉案白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向东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四名被告人的相应责任。
东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并从中牟利,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东光县人民法院对四人判处3年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其适用缓刑。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四人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市级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据了解,四人共承担惩罚性赔偿金93.3万余元。
(记者 李圣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