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周萌报道:昨天(29),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和增设相关奖励性假期,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十五天的陪产假,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此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的育儿假;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新修订的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为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支持幼儿园招收二至三岁的幼儿。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支持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