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丈夫将大额财产赠与“第三者”,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一些已婚人士

为取悦“第三者”

不惜豪掷千金

由此引发原配与“第三者”的

财产纠纷

那么

夫妻一方赠给“第三者”的财物

夫妻另一方能否要得回?

据了解

张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婚后张某与王某(女)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发现张某出轨后,决定与张某离婚。

但在办理离婚的过程中

李某发现张某曾在

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

赠与王某100万元人民币

王某用这笔钱购买了商品房

李某要求王某将这笔钱款返还,但王某表示该钱款是张某自愿赠与的,即使返还也最多返还一半,另一半本身就是属于张某的,张某有权赠与。

无奈之下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李某的请求

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么?

民法典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

指导人们日常行为

违背法律行为

以及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将重要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将钱款无偿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故张某对王某的钱款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那么

张某向王某赠与钱财的行为

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呢?

根据法律规定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

其他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

而非按份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未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同财产,应属无效。

因此

张某擅自将其

与李某共有的财产

赠与王某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王某应当将受赠财产

全部返还张某及李某

来源: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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