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工人在生产、作业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才有了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然而仍有不少企业、雇主甚至工人因种种理由,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酿成悲剧。近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相关案件。
该案中,被告人周某受杜某等人雇佣,在宝坻区砍伐杨树,周某在无相应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驾驶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将伐木工人杨某某吊起至约10米的空中准备给杨树拴控制绳时,作业车挂钩脱落,致杨某某坠地摔伤。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周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新补充条例,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15年。
来源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