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燃气管理体制,强化政府监管责任。针对农村“煤改气”涉及区域范围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明确建立健全农村燃气安全监管机制,实行燃气安全监管员、村(居)燃气安全协管员和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居)安全员制度。
在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方面,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定期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燃气用户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据了解,修订后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还强化了燃气设施保护,对推动燃气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方面也做出了明确要求,推动建立全市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实行动态监管。明确要求燃气企业在气瓶上设置条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信息标识,对气瓶进行动态溯源,实现气瓶充装、检验、储存、销售、配送、接装、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