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
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
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也就是说,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正常产假,女方最多可享受到158天的生育假期。
本次《条例》特别增加育儿假的有关条款,
明确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
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可享受婚假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