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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规范直管公产房屋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通知同时明确了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的两种方式和几种具体情况,并明确: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分户并户管理

严格控制直管公产住宅分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对直管公产住宅不再进行分户。本通知施行之日前,人民法院已出具的生效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经民政局备案的协议离婚书(以离婚登记日期为准)明确进行分户的,可仍根据上述文书办理分户。

鼓励直管公产住宅进行并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成套伙用直管公产住宅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租赁合同,且承租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配偶分别承租的,在申请转让房屋使用权时,应当先并户再转让使用权。

二、加强征收补偿管理

本市直管公产房屋的征收应当严格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执行。

(一)征收补偿方式

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由房屋承租人选择。

1.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95%取得补偿。

非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市房管中心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收取产权补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80%取得补偿。

2.产权调换。

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先按照前款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比例计算、结清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直管公产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且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调换房屋权利人应登记为市人民政府。

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5%缴纳产权补偿资金;调换房屋为期房且属于非住宅房屋的,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20%缴纳产权补偿资金。待安置房屋建成并将权利人登记为市人民政府后,产权补偿资金退还征收单位。

(二)征收协议签订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被征收,由市房管中心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单位应提供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资料。

(三)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房屋被征收,产权补偿资金由市房管中心统一收缴,市房管中心与被征收房屋管辖区房屋管理单位按照3:7比例分配,并用于直管公产房屋重置、更新改造和市房管中心及区级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人员安置。市或区房屋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直管公产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本市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区人民政府的区级直管公产房屋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管理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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