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成为共有财产后,离婚时可以一人一半吗?

来源:天津高法、河西区法院

编辑:黄坤玥

转自:天津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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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

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

万一要是离了婚

这房子应该怎么分?

王先生婚前全款买下了三套房,结婚时,王先生在三套房的房本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于房产的分割以及女儿的抚养权上,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河西法院法官

为我们解读案件

让我们一起去听听吧!

法官说法

Q

对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怎么判呢?

A

由于王先生的女儿已经满了八周岁,孩子表示之前一直是父亲照顾自己,以后想要继续与父亲一起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判决孩子由王先生负责抚养,乔女士每月负担生活费。

Q

房产又该如何分割呢?

A

王先生的三套房子,是全款购置在自己名下的私产房,自愿与他的前妻在婚后共同共有,这种赠与行为,通过办理房地产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已经完成,具有法律效力。房产也就由他的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婚后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候应该按照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但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分割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人一半,而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结合财产来源、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方及过错程度、对家庭责任负担情况、离婚后子女抚养等因素综合判定分割份额。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标签: 离婚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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