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丁琪
“搭便车”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行为,比如小区里面几个邻居互相搭乘私家车接送孩子,几个朋友约好坐其中一个人的车去邻市旅游,住得近的同事互相捎带着上下班等等。那么如果在搭便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员的损失,需要怎么处理呢?
2020年6月,黄某免费搭载了沈某等6位同事前往邻省旅游,但在行驶途中黄某所驾驶的车辆与案外人的车辆相撞,造成沈某死亡的后果。沈某的家属遂将黄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黄某承担沈某的相应损失。
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因为好意同乘的行为而造成的纠纷。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条规则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款,在法律上首次规定了好意同乘的赔偿规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好意同乘,通常指的是非营运车辆司机基于亲情、友情或者善意,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有三个特点:一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通常是司机自用或者自有的私家代步车。第二,搭乘人是无偿的搭车,不需要支付车费。第三,双方有搭乘的合意,也就是说坐车人是得到了司机的同意才能够坐这辆车的。
好意同乘是人们日常交往中的互惠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交通拥堵和交通损害。民法典对于好意同乘损害的立法逻辑在于,一方面不能对司机要求过高,否则不利于人们日常的互惠互助,另一方面也不能免除司机的责任,否则不利于对搭乘人员生命安全的保护。因此,司机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该再减轻他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好意同乘的规则应该注意三点。
1
好意同乘的规则只适用于非营运车辆,如果乘客搭乘的是火车或者公交车等营运车辆,那么乘客即使是免票搭乘,在发生事故时也不能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2
无偿指的是不支付搭乘的对价,实践中有的乘车人会为司机承担一些过路费或者是油费,这些属于分担搭车成本的互助行为,并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无偿性。
3
被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不等同于司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而言,司机存在无证驾驶、醉驾、毒假、或者明知车辆有重大缺陷仍驾驶的情况时,才能认定为司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希望大家在帮助他人的同时,注意安全驾驶,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
文字及视频来源:天津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木南
校对:冬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