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检说法
近日,我院第一检察部承办了一起多次盗窃水表案件。经查,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以维修自来水表为由,多次来到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某号楼,窃走楼内废弃的中水表及热水表共计100余块,后变卖获利80余元。之后,郭某某再次将楼内的36块热水表及中水表窃走时被巡逻的物业人员发现,后被民警抓获。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中水表一个价值3.5元,热水表一个价值3.6元。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以郭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检察官办案提示
小偷小摸非小事,多次实施也构罪。本案中,被盗的中水表及热水表虽已废弃不用,但并非无主物,仍是小区物业公司的财产,受刑法保护。被盗物品价值虽低,但郭某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仍构成盗窃罪。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