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法院办理全市首例法警“司法惩戒”案

「本文来源:天津高法」

12月6日,滨海新区法院对扰乱诉讼秩序的王某莹、王某军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这是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自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天津市首例由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惩”案件。

据了解,12月1日上午,王某莹与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滨海新区法院第九法庭接受庭前询问,王某莹之父王某军来院旁听。询问过程中,王某莹与代某某发生口角,王某莹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砸向代某某,王某军见状,冲到审判区用手击打代某某后脑。期间,王某莹不断辱骂代某某。执勤法警接警后迅速赶到法庭,依法将两人带离现场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取证,滨海新区法院认为,王某军、王某莹在法庭内殴打、辱骂当事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对王某军作出罚款2000元、王某莹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王某莹和王某军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认错悔错,提交悔过书,表示不申请复议,并主动认缴罚款。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不容侵犯。近年来,冲击法院安检场所、哄闹法庭、殴打诉讼当事人等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在整个诉讼流程中,时常出现很多干扰诉讼的行为,而法律赋予司法警察的权利比较模糊,职权定位不明确,造成司法警察在处理各种干扰诉讼的行为时缺少执法依据,导致难以处置。

据了解,自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实施以来,其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提请罚款、拘留办理司惩案件的执法权限,让司法警察能够在处理干扰诉讼行为时做到执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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