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男子为多人“做法事”,骗财还骗色,判刑后上诉:她们自愿的

事发天津,男子以“做法事”为名,不仅骗取多人钱财26万余元,还以语言恐吓进行骗色,2021年12月9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诈骗案的起诉书,还原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傅某,男,1973年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傅某利用“做法事驱鬼治病”等迷信手段,先后分多次骗取侯某3万余元,李某9万余元,胡某15万余元。他在天津市北辰区某酒店房间内,给胡某“驱鬼治病“期间,还与之发生了男女关系。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傅某频频得手呢?

原来,傅某利用侯某等人,爱护家人的心情,使用封建迷信的手段,对三人进行语言恐吓,他说李某的女儿是王母娘娘的干女儿,身上有很多“仙”, 胡某身上都是“鬼”,孩子命不长久,母亲活不过三年,但这些事,都可以通过“法事”解决。

骗侯某给她青春期的女儿做针灸,做法事,还从侯某处套出胡某的信息,并利用胡某的爱子之心,不但骗取钱财,还说想治好儿子就要从胡某身上下手,所以傅某堂而皇之地侵犯了胡某。

那么傅某骗得钱财都去哪了呢?

傅某骗得的不义之财,一部分给父亲看病,一部分用于生活花销,还有一些捐了寺庙的功德箱。可笑的是,傅某说他父亲得的是实病,需要在医院治疗,而侯某等人的子女,得的是虚病,医院诊断不出来,只有他才能治。他说自己不仅能治病,还能“做法”招财,真有这样的“活神仙”吗。

答案是否定的,傅某被捕后供述,侯某等人身上有鬼,都是凭感觉说的,到底有没有鬼我也不知道,招财也是顺嘴说的,只是因为他们求财心切而已。荒唐又可笑,自己父亲的病就是真病,别人的病就是“虚病”,这是什么道理。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判决,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傅某退赔三人经济损失,分别为3万余元,9万余元,15余元。

但傅某以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且提出,他有居士证,系合法做法事,钱款系侯某等人自愿给付。傅某的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傅某诈骗胡某数额有误,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审认定傅某诈骗胡某所得人民币15.1万元有误,傅某诈骗胡某所得应为人民币140981.25元,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原审认定傅某其他犯罪事实和证据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侯某等人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自愿将钱款,交给傅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傅某所提钱款,系侯某等人自愿给付他的上诉理由,是傅某构成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不能成为其脱罪的理由。

傅某曾以做法事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五万余元,并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然傅某并未吸取教训,毫不体念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的恤罚之心,缓刑期满后,仍然以相同手段进行诈骗活动,故应从重处罚。

傅某在案发前,退还胡某10018.75元情节,原审未作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但原审多计算的10018.75元数额,相对于傅某诈骗26.8万余元的总额而言,所占比例较小,不影响对傅某的量刑,原审判处傅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傅某所提,他系合法做法事,以及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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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以及第二项中关于“责令傅某退赔侯某,李某经济损失的部分。撤销第二项中关于“退赔胡某经济损失151000元”的部分。

责令傅某退赔被害人傅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

傅某的所作所为,正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反把自己送了铁窗。君子爱财当取之有道,想投机取巧,不走正路,等待自己的结局就只能是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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