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一案例入选天津法院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展现近年来人民法院

在残疾人权益司法保障方面

取得的工作成果

天津高院发布

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天津津南法院

赵某诉赵某一、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赡养费纠纷案

入选

【基本案情】

赵某于20世纪50年代与杨某结婚后,生育本案四被告即四个子女。20世纪90年代,赵某因积劳成疾导致眼睛失明,多年来一直由杨某照顾生活,但赵某本人仍尽其所能,与杨某共同抚养四个孩子。赵某遵循农村的习俗,将自己的绝大部分收入和财产给了两个儿子赵某一、赵某二。赵某原本认为两个儿子接受财产后会赡养自己,但多年来却一直由两个女儿赵某三、赵某四照看赵某及老伴杨某的生活。老伴在世时,两个儿子尚能提供一些帮助。2021年5月赵某老伴去世,赵某腰部受伤卧床,除了两个女儿坚持照顾老人以外,两个儿子均不再登门,也不尽赡养义务。赵某提起诉讼,要求四个子女对其进行赡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当占有人的占有状态具有不法性时,其作为权利人可以对不法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张氏本人实际使用诉争房屋,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张某等三人在张氏生前就与张氏共同居住,系诉争房屋的长期使用人,对诉争房屋已形成长期居住的事实,并非诉争房屋的不法占有人。张某、郭某均系残疾人,在父母去世后需要诉争房屋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依法应当保护其居住权。孙某现未能为张某、郭某提供稳定腾房去处,故对于孙某要求张某、郭某腾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考虑到张某一现已成年且已具备腾房条件,不应继续占用诉争房屋,故孙某要求张某一腾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一搬离诉争房屋,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是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残疾人生存居住权益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残疾人居住权的案件中,应依法审查房屋权利变更过程和居住使用沿革情况,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身体状况、入住使用房屋的合法性、名下有无房产以及同原权利人、现权利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在房屋权利人的物权与残疾人的生存权之间实现平衡,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居住权益,让残疾人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张某、郭某多年来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有合理原因,并不属于非法占有,结合其二人均患残疾的特殊情况以及名下均无房产的客观实际,从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的角度出发,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二人腾房的诉讼请求,做到了情理法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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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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