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狗难定责,细心法官巧辨别

近日,北辰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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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遛狗,大狗咬伤小狗

【案情简介】

霍某饲养了一只宠物博美狗,在户外遛狗途中,博美狗被一只黑色细犬咬伤。霍某将博美狗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后将黑色细犬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本案立案后,北仓法庭李飞法官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黑色细犬主人提出现场有两只黑狗,不能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经办案法官悉心审理,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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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某日早上7时许,霍某牵绳遛自家博美狗时,一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黑色细犬自附近的厂区窜出,将博美狗咬成重伤,连续治疗35天,花费治疗费近万元。细狗主人王某多次强调,事发时自己不在现场,而监控视频中出现两只黑狗,霍某无故认定是自家的狗咬伤原告的宠物狗理由不充分,因此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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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薄公堂

办案法官反反复复查看监控视频,发现事发现场的确有的两只黑狗,颜色、大小几无差别,只是体态特征却不尽相同。经过认真比对,咬伤博美狗的黑色细犬,尖脸、细腰、细尾,完全符合王某饲养的细狗特征。结合向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材料,承办法官依法认定王某系黑色细犬的饲养人,故判决王某赔偿原告霍某治疗宠物狗医疗费9,058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纸判决背后,凝结了法官的巧辨细思,经过深入调查大量案件事实,最终还原了案件真相,使双方当事人口服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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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里养狗遛狗的人逐渐增多,“遛狗不牵绳”的不文明行为会给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不小的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我市颁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规定,“在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罚款,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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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爱护动物、文明养犬。

标签: 法官 博美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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