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手段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雄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红桥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积极关注中小微企业“快审理”“低成本”等司法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法治环境。为打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组合拳”,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红桥法院发布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包括非法经营走私、免税香烟案件;非法经营收取保路费案件;公司员工违反入职保密协议案件;股东出资不实躲避债务案件等,以案释法,以法说理,形成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案例一:侯某某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起,被告人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十余名人员,以“某某物流公司”的名义向途经天津市北辰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的货车司机出售“保通行联系卡”。司机购买卡片后,在通过特定路段时,可与卡片上的电话号码联系,询问交警等执法部门的检查情况。侯某某组织部分人员接听司机电话,部分人员盯梢执法人员,进行探路、引路。如有交警等执勤、检查,即让货车司机在特定地点躲避;如无执勤、检查,即让货车司机上路行驶,以此方式为超载超限货运司机提供信息,帮助其逃避交通执法部门的检查、处罚。侯某某所售卖的“保通行联系卡”按月份销售,按车型大小价格从400元至1000元不等。2015年10月至2018年11月,侯某某先后向300余辆大货车非法售卖“保通行联系卡”,共获利149595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决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维护货物运输市场公平竞争良好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层出不穷,“经营”二字的外延也不断扩大,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的定性问题十分重要。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也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本案以刑法条文规定的入罪条件为根本遵循、以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为重要考量依据,依法作出裁判。通过法律手段,对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遵纪守法、风清气正、健康积极的市场环境。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周边省市道路交通安全具有积极作用,促进了周边省市道路交通执法领域不断完善,彰显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梁某,杜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在经营化妆品生意期间发现美国保妥适(含有肉毒素)产品市场较好,遂与被告人杜某某共谋合作成立公司生产肉毒素冻干粉对外销售牟利。梁某投资人民币100余万元用于生产,杜某某召集被告人王某1、王某2、刘某某、吴某1技术入股,并约定了利润分配比例。
2019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从杜某某处以每瓶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肉毒素冻干粉4000瓶,支付杜某某货款4万元及预付款36万元。
被告人梁某向被告人洪某某销售肉毒素冻干粉13000瓶,销售金额26万元。被告人洪某某在明知该肉毒素冻干粉为冒充美国保妥适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某2销售10800瓶,销售金额25万元。吴某2又以每瓶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3000瓶,销售金额13.5万元,获利6万元,被查获时剩余7800瓶未售出。
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以每瓶4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某2处购进肉毒素冻干粉2000瓶,以平均每瓶65元的价格冒充美国保妥适对外销售1581瓶,销售金额10.2765万元,获利3.162万元,被查获时剩余419瓶未售出。
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产品不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在中国境内流通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为假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杜某某、王某1、王某2、刘某某、吴某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依法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且达到情节严重。梁某等六人系共同犯罪,梁某、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1、王某2、刘某某、吴某1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决以上六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洪某某、邓某某、吴某2、崔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依法构成销售假药罪,其中被告人洪某某、吴某2达到情节严重。判决以上四名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以上所有被告人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打击制售假药犯罪来保护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药品安全直接与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相关,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药品成本低廉,不具备相应功效,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本案中,被告人以自行生产的肉毒素冻干粉冒充“美国保妥适”进行销售,侵犯了知识产权,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制假售假等不规范行为,为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提供司法保障。
案例三:刘某、倪某等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从免税商店购得走私香烟和免税烟,通过网络向刘某、吕某销售。吕某购得香烟后采用线上通过网络联系卖家,线下邮寄交付香烟的交易方式违法经营,并将被告人吴某、顾某等多人发展为下线卖家。夏某、董某在明知吕某系非法经营香烟的情况下为其违法行为实施了收取报酬,帮助运输、包装香烟等违法行为。随着违法生意越做越大,十几位被告人形成了以贾某提供货源,吕某、倪某作为居间倒卖者,吴某、顾某作为下线卖家的交易网络,涉案金额高达2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倪某、贾某、吕某、王某等十一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走私烟、免税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禁香烟。
【典型意义】
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市场秩序,主要打击的是违反市场准入制度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要实施了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的非法经营行为,均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烟草行业作为受国家准入审批经营限制的行业之一,没有获得专卖许可证等证明,即不允许从事该行业。本案被告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作为非法参与者,走私、买卖香烟牟利,严重破坏烟草市场秩序。本案依法打击非法经营行为,通过对营商环境中参与者的规范,促进健康的市场秩序,保证公正的市场环境,进而营造更加优化的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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