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足球风波
踢足球受伤应“自甘风险”吗?
踢足球受伤应“自甘风险”,但组织者未尽救助义务也不能完全免责。
体育竞技活动可以强身健体,但也带有一定风险性。如果活动参与者之间合理碰撞造成伤害,谁来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又该负哪些责任?民法典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宝坻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规定,对一起因足球比赛中意外受伤而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宣判。
案件详情:
于某和张某均为某学院的学生。2021年上半年,在参加学院组织的足球联赛第三、四名角逐比赛中,于某和张某作为球员,分别代表各自球队出场比赛。
二人在抢断球时发生身体接触致于某腿部受伤,后于某被搀扶下场,并于当日被同学送医就诊。
学院就此次足球联赛成立了专门的组织机构,发布过相关赛事规程,于某也签署过《足球联赛承诺书》。赛事进行过程中,学院为参赛选手准备了应急药物,但未在现场安排医务人员,亦未安排于某就医。于某受伤后,张某从场边取来应急药物予以救治。于某将张某和学院起诉至宝坻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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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
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在参加足球比赛时应当预测到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的危险。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张某在与其发生冲撞的过程中存在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二者之间的碰撞属于合理冲撞。张某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院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者、承办者,应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合理安排救助,但于某受伤后,学院并未安排于某就医等事宜。作为特殊责任主体,学院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学院对于某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0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02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0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4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自甘风险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使得责任承担规则更加清晰公平,有助于社会主体开展更多的文体活动,进一步保障了人们的行为自由,尤其是参与体育运动等活动的自由。
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投身活动之中的人员,比如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参加者之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指引性规定,明确了有关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这些规定不是免责事由,而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学校、幼儿园等承担具体责任的规定,是指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组织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抗辩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
温馨提示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加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参加文体活动,本是为了休闲娱乐。在此,小编提醒大家要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措施,愉快地享受运动的乐趣!
宝坻天平
供稿:大白庄法庭
制作:审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