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食品领域犯罪 共筑“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静海法院依法审结了三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其中,被告人岳某某在其经营的静海区某早点铺内制作油饼时,超限量在其中添加了含有40%硫酸铝铵的香甜泡打粉并对外销售。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生产的油饼进行抽样检测,抽检结果显示该油饼铝残留量为1140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小于等于100mg/kg)十倍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岳某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过量加入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据此,静海法院依法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与公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作为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食品安全生产标准,否则不仅危害到他人生命健康,还会自偿其果甚至是身陷牢狱。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守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天津法院网_案件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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