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米椒(辣椒)(购进日期:2021-08-23)。被抽样单位:天津雷凯商贸有限公司。该批次小米椒(辣椒)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镉(以Cd计)≤0.05mg/kg,实测结果为0.1mg/kg)。
二、产品控制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7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23日经营涉案“小米椒(辣椒)”合计4kg。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2元。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了供货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如意圆蔬菜经营部(曹朋)的资质证照、进货票据,并得到供货单位认可,且案值金额较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并积极整改,积极召回不合格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第九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元;2.罚款2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雷凯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小米椒,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1年12月13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