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砂价值共计1346.5332万元。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采砂案件。
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湖南省临湘市与湖北省洪湖市交界处即长江中下游水域禁止采砂,且采砂船只无河道采砂许可,伙同他人在禁采区实施非法采砂活动,他人负责采砂并销售,朱某某销售金额中抽取部分作为分成,另外安排自己的吊机为他人船只的江砂进行装卸获取利润。期间,上述船只开采砂的价值共计1346.5332万元,朱某某获得的分成和吊机费用共计102.8万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伙同他人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该院对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102.8万元予以追缴。